一对“夫妻”举行了婚礼后大半年,竟然一直未领取结婚证和“圆房”。一气之下,男子向法院起诉要求女方退还彩礼。近日,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此类案件。最终,法院判决女方退还大部分彩礼。
2019年6月,均为85后的男子孙俊(化名)与女子张莹(化名)经介绍人的介绍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相互了解,两人确定了恋爱关系。2022年5月,孙俊与张莹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婚礼当天,孙俊到张莹家中接亲时,给了张莹的1万元“开门利是”红包。婚礼结束后,孙俊与张莹双方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据孙俊讲述,在两人“结婚”前,他曾给女方20万元作为彩礼,并置办了“三金”(金戒指、金手镯、金项链等)。两人婚礼结束后,双方以“夫妻名义”断断续续地生活,一直到同年的9月。在此期间有段时间,孙俊外出工作。两人累计共同居住时间不到三十天,在共同居住期间并没有发生两性关系。
孙俊认为,“妻子”张莹拒绝与他领取结婚证和共同生活的行为给他的声誉及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遂将张莹及其父母诉至蔡甸区法院。在诉状中,孙俊要求张莹及其父母共同返还彩礼20万元、“开门利是”红包1万元以及“三金”。
在庭审中,针对孙俊的诉称,张莹辩称,两人之所以至今仍没有夫妻之实,责任全在孙俊。“我没有拒绝与他过夫妻生活。”张莹表示,自己早已做好领证准备,但由于工作较忙一直无法抽身办理。领证之事一直拖到了当年9月,两人感情出现裂痕,“领证的事情就不了了之了”。
对于孙俊提出的返还彩礼金及“三金”的要求,张莹表示反对。张莹认为,虽然两人未正式领取结婚证,但是在亲朋好友、街坊邻居中,已是众人认可、人尽皆知的“夫妻”关系。并且,张莹以妻子的身份参加过孙家的各种家庭活动。
经过庭审质证,法院审理认为,孙俊与张莹虽然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相关法律的要求,张莹应向孙俊返还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关于彩礼返还的数额,孙俊曾向张莹支付彩礼20万元,“该款项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属于彩礼范畴,依法予以认定。”承办法官表示。此外,孙俊给张莹购买的“三金”亦属于以缔结婚姻关系为条件的赠与,属于彩礼的一种,依法予以认定。
但是,关于原告孙俊提出的退还“开门利是”红包1万元的诉情,法院审理认为,该款是依据当地婚俗消费以及赠与的财物,不能认定为彩礼。
鉴于孙俊与张莹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综合考虑到办理酒席以及短暂同居经历对女方的影响、双方存在共同消费、本地的婚嫁习俗以及彩礼数额过高等因素,法院酌定张莹返还孙俊彩礼16万元以及“三金”。
承办法官表示,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是彩礼最重要的特征,在无法实现或无法全部实现给付目的的情况下,“既要保障妇女权益,也要考虑高额彩礼给付对给付彩礼一方生活的影响”。
据悉,该案一审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张莹按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