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你收到爱情红包了吗?
有人甜甜蜜蜜收了,有人羞羞答答发圈秀了,那些跟今天的你们一样,口口声声520(我爱你),除了1314(一生一世),还试图锁定3344(生生世世)的前浪们,今安在?
换个视角,有一部分前浪后来出现在法院里。
跟昨天朋友圈里的秀恩爱一样,到了法院的“爱情”就是一场活生生的前浪翻车直播秀。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与文中案例无关。
外面的“真爱”被原配追债
60万全部都要还
老夫老妻结婚20余年,日子过成了左手牵右手。男人陈某终于没能按耐住,在外面找了个年轻20岁的“真爱”杨某。
自2013年到2019年,陈某陆陆续续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向杨某支付款项近60万元。杨某拿着陈某给的钱买了车、开了店……
图片由法院提供
原配不是吃素的,20余年床前案头的日子,撅个屁股就知道你想干嘛。
2019年8月,陈某的妻子以确认陈某赠与行为无效、杨某退还所有款项为诉讼请求,将陈某和杨某告上了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法院认为,根据照片、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可以认定杨某和陈某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陈某基于此种关系给杨某转账近60万元,可以认定为赠与行为。该行为显然不是因日常生活需要,在未经妻子同意或事后追认的情况下,损害了妻子的权益,同时有悖公序良俗原则,故该行为应属无效。
法院判决:确认陈某自2013年至2019年期间赠与杨某款项近60万元的行为无效;杨某返还小丽赠与款项。
爱情红包确属赠与
但那是以“在一起”为目标的
我爱你,无畏高山大海,但是分手以后嘛……
2016年,浙江丽水姑娘小丽(化名)在交友网上认识了外地的小天,从此开始了“异地恋+网恋”的生活。
因为不能时常陪伴在女友身边,小天便经常发“520”“1314”之类的“爱意红包”。
红包和誓言终归抵抗不了不能在一起的寂寥,几年中,小丽几次说分手。
最后,小天见挽回无果,心灰意冷甩出,我之前发你的红包共计5万元,并让小丽写下欠条。
2018年,小天为要回“借款”将小丽诉至法院。
浙江丽水景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在谈恋爱期间,小天给小丽发红包、转账钱款的行为虽有赠与性质,但小天给钱的前提是希望能和小丽处对象。两人最终分手,小天的目的没达到,为公平考虑,小丽应酌情返还50%。
不爱就不爱
骗人就是你的不对了
小丹与小程在微信上结识并相恋。
在交往三个月后,“爱情”就跑偏了。
小程对小丹说,我要办皮革厂、我在加紧跑业务、我“前”丈母娘去世、“前”小舅子跳楼了。
这些说辞让人心惊,目的就是借钱,并称“如果我不爱你,我就不会向你借”。
每次开口,小程都说只要撑过这一次,我就能许你一个美好的未来。
恋爱中的女人真让人担心。小丹先后拿出自己仅有的30万元积蓄借给小程。
但当小丹提出要见小程家人时,小程推托的说辞和借款的说辞一样多。
终于有一天,小程说皮革厂被查了,让小丹不要再联系他,生怕连累小丹。此时,小丹开始意识到这一切可能都是“圈套”。报警后,小丹才发现这个男人竟然连身份都是虚构的,还有一个分居多年的妻子。
这一场不计投入的恋爱,原来只是一个巨大的谎言。
浙江丽水莲都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小程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违法所得继续退赔给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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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情红包说清楚
俗话说谈钱伤感情,谈感情伤钱。恋爱中的男女朋友因双方关系的特殊性,存在密切的资金往来非常普通。现实很残酷,爱情也会变泡沫,今天,我们就一起来把法理捋一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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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情侣之间的小额转账、红包收领是否是民间借贷?
情侣之间的小额转账,一般视为赠与,不认定为借贷。
双方的借贷关系要以明确的借款合意为基础,尤其是在恋爱关系的特殊关系中,只要是基于自愿而实施的行为,一般是视为赠与,除非有明确的依据,否则民间借贷关系将难以被认定。尤其是转账的数额为“1314”、“520”、“999”等这些较为有意义的数字时,一般视为是恋爱期间一方为巩固感情而付出的合理范围内的财物,属于赠予。男、女朋友之间小额转账、消费支出、收领红包,一般也不认定为借贷。
Q2:情侣间大额款项交付后可否要求偿还?
恋人在恋爱期间有较紧密的财务关系,双方之间的往来可能涉及共同生活消费、赠与、借贷、投资等多种法律关系。
到底是何种法律关系?鉴于双方的特殊关系,仅凭转账凭证很难认定。当一方当事人仅以转账凭证按民间借贷向对方主张权利,往往需要比一般同类的民事纠纷更加严格的证据加以证明。倘若另一方以大额资金系用于双方吃喝、娱乐等共同消费,也应对该主张进行举证证明。
在实务中,恋爱期间双方发生的大额转账也有被视为附条件的赠与,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或恋爱关系终结,赠与财物一方的赠与目的无法实现,因此赠与一方有权要求予以返还。
健康恋爱,经济独立,不依附、不迁就,若双方确需要大额资金往来,请妥善保存相关凭证,诸如借条、聊天记录、支出凭条等。就算不是为了打官司,也请为不被打官司做好准备。
Q3:在短信、微信等载体中作出的承诺如何认定效力?
有效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应确保电子证据的完整性。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信群组等网络应用的通信信息属于电子数据。经核实,可以确认使用人身份、未经删改的微信记录系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微信记录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具有形式虚拟、载体依赖性等特点,当事人要使电子数据成为强而有力的证据,应当提供原件,并确保证据的完整性,不能掐头去尾、篡改证据,以利于法官确认当事人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电子数据上所作的承诺具有法律效力,承诺需慎重。
在微信、QQ、短信等电子载体中作出的承诺,只要符合承诺的一定要件,即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微信上的承诺只要是具备了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在恋爱中,请谨慎承诺,否则具有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支招甚多,
但其实我们最想说,
我爱你,
无畏人海的拥挤,在一起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