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楼盘买房,工作人员宣称有“6万元抵8万元”的优惠。结果,交了钱的业主后来发现,6万元既没进入开发商的账户,在合同上也没体现。2月12日,《中国青年报》报道河北廊坊“民安华府”的多名业主向该报记者投诉:自己遭遇了“电商费”的骗局。
“电商费”为何物?笔者查阅到,“‘以钱抵钱’’的房产电商费来源于电商平台,故也被取名为电商费。”然而,这种听起来似乎存在于电商行业的收费名目却被用到了房产销售上,着实变了味——以抵扣房价的噱头吸引购房者缴纳,这笔钱却不写入合同。最终“电商费”落到哪里?成了房产开发商讳莫如深的问题,不少销售人员收到钱后纷纷消失,购房者交的“垫付款”打了水漂。“电商费”应成为房产行业监管者下一个盯牢的“靶心”。
“电商费”不是首次出现,除了前面提到的河北廊坊,广西柳州、广东佛山、天津等多个地方早已出现,一些购房者至今在维权路上。一名长期从事房产销售的工作人员曾向媒体坦陈,“收取‘电商费’属于‘基本都有’的情况。‘电商费’说得好听点叫团购优惠,不好听就是给中介的代理费。”然而这笔实际上支付给中介的费用,销售方并没有如实向消费者坦陈,而是诱导消费者误以为是预交的部分房款,这涉嫌欺诈。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8条规定,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也就是说,“佣金”是可以正大光明收取的。购房者希望跨过中介,直接向房产商购房,省去这笔“佣金”。“投其所好”的中介人员则表示,“他不是中介,他的办公室就在这边。”《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7条规定,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如实向买受人介绍所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如实”变成“隐瞒”,其中蹊跷,看来便是借“房款”之壳收“佣金”之实。房产商是否知情?房款中是否已包含销售费用?这些问题有必要调查清楚,但都不影响购房者支付额外不知情费用的事实成立。
尊重消费者,保障知情权,是商品交易过程中诚信经营的要义。让购房者产生垫付房款的错误认识,误导购房者支付“电商费”名义的费用,通过不写入合同、费用转向其他公司,实现不法占有的目的,侵占购房者钱财。法律不该放纵这一行为,应从刑事、行政、民事上全面追究责任,严惩不贷。尤其是行业监管上,行政监管部门应加大督促力度,定期走访楼盘,抽样检查,对“电商费”全面彻查并对违规企业采取规制措施。
钱款被骗,最难过的莫过购房者。积极维权的,必有希望追回。这也给其他购房者敲响警钟,合同之外的费用缴纳务必保持格外警惕,事关钱款事项未落入合同明细的,应对照法律法规仔细考察,若有出入,应保持清醒,以免误入歧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