薅羊毛判例:网店标错价格一审被判继续交付商品

2019-11-10 16:30

 (原标题:涉“薅羊毛”纠纷判例:有的判履行合同,有的判合同未成立)

 
一家网店错将脐橙价格写成“26元4500斤”,疑被“羊毛党”盯上,短时间内被“薅”出近700万元订单,引发关注。
 
11月8日,澎湃新闻在裁判文书网以“薅羊毛”为关键词查询,共有14起案件涉及“薅羊毛”,其中有8起为民事纠纷案件。
 
有两起民事纠纷案件,网店因价格设置错误,店铺无法发货被消费者告上法庭,网店方面怀疑被“薅羊毛”。
 
这两起案件,虽然因相同的原因被起诉,但结果不同。一家“Gap礼品卡专卖店”的网店错将1000元面值的礼品卡标注的售价为490元,因无法发货,消费者将其告上法庭。法院判决买卖合同未成立,只判被告补偿原告100元并承担案件相关受理费。在另一起同类民事纠纷中,网店错将10000余元的商品价格标作1000余元,无法发货后被告,法院最终判决网店继续履行合同,交付购买的家具。
 
对此,有律师称,两个案例之所以审判结果不同,主要因素是卖方是否及时告知了价格设置错误信息。若根据相关事实证明卖方第一时间告知价格设置错误,则合同成立,反之则不成立。另外,若判定合同签订时双方存在重大误解,也可申请撤销合同。
 
案例一:法院判买卖合同未成立
 
网店错将1000元面值的礼品卡标注的售价为490元,店铺未发货被消费者告上法庭。今年10月18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这份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8年12月10日,上海启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的网店“Gap礼品卡专卖店”开展促销活动,1000元面值的礼品卡标注的售价为490元。当日,原告张某在被告店铺购买10张1000元面值的礼品卡,共支付4900元,款项由第三方实际控制。原告提交订单后,被告以系统设置错误为由未发货。
 
同日,被告在其网店首页贴出公告称,面额为1000元的电子卡的折后售价应为980元,由于设置不当,导致支付价格异常,该店已停止该礼品卡的销售和使用,正为购买的顾客办理退款并赠送一定价值的电子礼品卡。
 
被告提出两种解决方案。原告不同意被告的解决方案,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被告在其店铺发布的图片显示,“GAP电子卡98折优惠”,除1000元面值的电子礼品卡价格为490元,其他面值的礼品卡均以98折价格出售。根据宣传图片、“宝贝”(货物)一栏及其他面值电子礼品卡的售价,可以认定被告关于涉案礼品卡的真实意思为:面值1000元的Gap电子礼品卡,98折优惠出售(售价应为980元)。由于被告设置错误,原告按此下单,订单内容则变为:以490元的价格购买面值1000元的礼品卡。根据《合同法》规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关于涉案礼品卡的买卖合同未成立。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的相关请求,及被告要求撤销涉案礼品卡买卖合同的反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令被告补偿原告100元并承担案件相关受理费。因原告已经支付的礼品卡价由第三方控制,如原告欲收回涉案款项,可依有关规定另行主张。
 
12月12日,有媒体以《GAP双十二:千元礼品卡490元卖,网友蜂拥“薅羊毛”》为题报道了前述事件。报道称,有网友统计估计,该商品在下架前销量超过50000件。
 
案例二:法院判履行合同
 
与前述案例类似,今年10月14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另一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书认定以下事实:2018年7月3日17时28分许,原告林某在被告苏州卡尔森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尔森)经营的网店“富帝尔家具旗舰店”购买全新购买全新“实木家具”1+2+3组合一套并支付商品价款。交易价格为促销价1195元(标示的原价为2390元)。随后,客服人员先后以该款产品已停产、没货、SKU(库存量)价格有误为由,称无法发货。
 
卡尔森辩称,林某下订单当日,案外人主动与卡尔森联系,称该公司遭遇恶拍,并提供群名为“一起薅羊毛撸得快”的微信聊天记录。聊天记录显示,部分群员在明知案涉商品成本价至少在六七千元的情况下,在群内宣传号召恶拍,称要把事情扩大化。
 
判决书显示,2018年7月3日16时49分至17时36分期间,该店铺共收到32笔同款商品订单,其中包括林某购买案涉商品的订单。随后,卡尔森报案称,其网店标错价格,将10000余元的商品价格标作1000余元,遭人恶意购买30多件。警方建议其通过平台客服申诉,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法院审理认为,从网店发布的商品信息来看,案涉家具是由三款家具组合而成,其中任何一款家具的单品促销价均远远超过1195元。按照生活经验法则,有事实依据证明卡尔森在其网店发布的案涉商品促销价格系标价错误。
 
庭审中,经法院询问,卡尔森表示不申请撤销涉案网络购物合同,法院予以照准。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卡尔森是否应当履行交货义务?受理法院认为,本案商品标价错误系卡尔森过失所致,不影响合同效力。法院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林某系恶意购买。按照《合同法》规定,林某有权要求卡尔森继续履行合同,交付购买的家具。
 
该案最终判决为卡尔森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林某交付前述家具一套,并驳回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澎湃新闻11月9日从卡尔森方面获悉,此次法院判决后,该公司继续上诉。最终双方以卡尔森赔偿原告林某2000多元达成和解。
 
律师:是否及时告知价格设置错误成关键因素
 
同类型民事纠纷案件,为何法院判决结果截然相反?有律师认为,商家是否第一时间告知消费者价格设置错误成关键因素。
 
《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二十一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此外,《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公益律师赵良善分析,消费者起诉“Gap礼品卡专卖店”的案例中,法院认定卖方发布的宣传图片、面值1000元的Gap电子礼品98折优惠(售价980元)为要约,因卖方价格设置错误,买方以490元的售价订单的行为为买方的新要约,并非买方的承诺。之所以这样认定,是因为卖方及时告知了价格设置错误信息,不接受买方张某的490元的售价订单承诺,故合同不成立。根据《合同法》规定,买方张某的490元的售价订单演变成了买方张某的新要约,针对这一新要约,卖方未作出承诺,因此,双方的合同不成立。
 
消费者起诉卡尔森的案例中,法院认定卖方发布的案涉商品销售信息为要约,而买方的订单行为为承诺,故双方的合同成立。因本案中卖方未及时告知价格设置错误信息,所以未将买方的订单价(承诺)内容与卖方发出的要约价(要约)内容不一致定性为买方的新要约。本案中,法院释明了价格设置错误及未及时告知买方的补救措施:合同虽成立,但是可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已成立的合同,但卖方放弃该项权利。
 
 
赵良善称,在实践中,遇到价格设置错误时,商家应及时告知用户,据此,法院可认定用户的订单行为系新要约,并非承诺,从而认定网络购物合同不成立。
 
针对“卡尔森案例”中,卡尔森拒绝行使撤销权的行为,赵良善分析认为其或对审判结果盲目自信而放弃这一权利。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邢鑫则认为,商家或认为合同自始至终未成立,不存在撤销合同的情况,所以不申请撤销合同。
 
另外,邢鑫认为,商家标错价格时,可以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或变更合同,但并不意味着只要价格标价过低就可以申请撤销合同。若商家为恶意促销,或制造噱头造成同行之间的恶意竞争,对商品进行宣传时存在主观故意的情况,则法院应基于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考虑,判定继续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