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经中介买抵押房 卖方拒注销被判双倍返还定金

2017-10-01 07:07

 (原标题:男子经中介购买抵押房 卖方拒注销抵押被判双倍返还定金)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 北京的傅先生经麦田中介公司看中了一套房,与房主联系后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交了定金后还搬了些家具到房内。后来他再怎么联系都联系不上卖房人,一查发现,这房屋早已按照全值设立了数个非银行抵押,且被多个法院查封。傅先生便将卖房人和麦田中介告上了法庭。
傅先生在庭上诉称,2015年2月6日,他经麦田公司居间介绍认识了史某,并与史某(由代理人史某甲代理)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史某出售朝阳区某住房(后称涉案房屋),成交价521万元。合同规定,史某应于2015年3月30日前向抵押权人申请提前偿还贷款,并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后傅先生向史某代理人史某甲支付定金4万元。
傅先生称:“2015年4月中旬,我将部分家具家电放入涉案房屋内。后来,我与史某甲再也无法取得联系,史某也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几经查证,我得知涉案房屋早已按照全值设立数个非银行抵押,且被多个法院查封。麦田公司作为居间方,存在审核不严、疏忽大意等明显过失,对于造成我损失具有过错。”
傅先生在庭上还诉求:“第一,解除我与史某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第二,史某双倍返还我定金8万元;第三,麦田公司就我定金损失4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2月4日,史某委托史某甲全权代理签署出售涉案房屋房产的各类交易合同以及卖房定金。2015年2月6日,傅先生与史某甲、居间方麦田公司签订《居间服务合同》。2015年2月6日,傅先生与史某甲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中约定:史某甲售卖的涉案房屋,建筑面积192.74平方米,之前该房屋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中信银行,抵押登记日期为2009年11月30日,史某甲和傅先生通过北京麦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介绍成交,该房屋成交价格为521万元。
合同中还约定,2015年2月6日傅先生支付定金4万元,史某甲承诺除中信银行抵押外,该房屋不存在其他抵押及担保,史某甲应于2015年3月30日前(含当日)向抵押权人申请提前清偿借款,并在取得借款结清证明后十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该笔借款由出卖人自行清偿,出卖人应按抵押权人确定的日期将借款支付至抵押权人指定账户。
2015年2月7日,傅先生通过其招商银行账户向史某甲汇出4万元。庭审中傅先生举出收据照片,欲证实史某甲在2015年2月12日给其出具了收到定金4万元收据。经核实,中信银行的抵押权登记并未注销。
史某未到庭应诉。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史某经法院传唤未出庭,视为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傅先生与史某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史某未在约定期限内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该行为已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支持傅先生解除合同的要求。且史某收取傅先生4万元定金后不履行约定义务,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应向傅先生双倍返还定金。
麦田公司作为居间方,与傅先生属于居间服务合同关系,其不应对傅先生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7年5月24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解除傅先生和史某甲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史某应返还傅先生8万元,驳回傅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