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4月新法:让生活更安全、更有激情)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出炉;央企负责人考核办法细化……4月份,一批新的法规将让生活更安全、更富有激情。
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
确保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
为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由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共同制定的《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将于4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在学校食品安全的监管理念、机制等方面进行了许多创新,其主要内容有:
重视日常监管,建立陪餐制度。《规定》提出,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应当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还应当建立家长陪餐制度。根据《规定》,学校食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等高风险食品。此外,对于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明确禁止其对外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同时,《规定》对于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学校,明确要求其建立健全校外供餐管理制度。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还应当随机进行外观查验和必要检验,并在供餐合同或协议中明确约定不合格食品的处理方式。
强化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定》要求,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集中用餐岗位责任制度,明确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相关责任。《规定》设专章规范食堂加工制作全过程控制,对学校食堂设施设备配备、布局流程、从业人员管理等各环节作出详细规定,力求建立贯穿采购、贮存、加工制作、供应全过程的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规定》明确要求学校建立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故报告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同时要求,学校发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时,在立即采取相关措施的同时,还要加强与师生家长联系,做好沟通引导。
针对应急能力和水平薄弱环节制定
突出应急准备和应急救援
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应急能力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近日,国务院公布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下称《条例》),于4月1日起施行,其主要内容有:
一是明确应急工作体制。《条例》规定,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政府行业监管部门分工负责、综合监管部门指导协调,基层政府及派出机关协助上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职。
二是强化应急准备工作。《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条例》还对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应急值班制度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三是规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条例》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规定报告事故情况。有关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条例》还对地方各级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准备、应急救援方面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强化业绩薪酬同升同降
突出效益效率及创新驱动
为了引导中央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国务院国资委近日修订印发了《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下称《考核办法》),于4月1日起实施,其主要内容如下:
突出高质量发展考核。多角度构建年度与任期相结合的高质量发展考核指标体系,涵盖效益效率、科技创新、结构调整、国际化经营等方面指标,特别是在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原则下,突出科技创新考核引导,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将研发投入视同利润。
深化分类考核和差异化考核。《考核办法》规定,对不同功能和类别的企业,突出不同考核重点,合理设置经营业绩考核权重,确定差异化考核标准,实施分类考核。对于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处于特殊发展阶段的企业,根据企业功能定位、改革目标和发展战略,考核指标、考核方式可以“一企一策”确定。
对标世界一流考核。《考核办法》要求,将突出世界一流对标考核,尤其是强化国际对标行业对标在指标设置、目标设定、考核计分和结果评级的应用。明确对具备条件的企业,运用国际对标行业对标,确定短板指标纳入考核。
突出正向激励考核。《考核办法》规定,对经营业绩优秀以及在科技创新、国际化经营、节能环保、品牌建设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予以任期考核通报表扬。鼓励探索创新,企业因实施重大科技创新、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等,对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按照“三个区分开来”原则,在考核上不做负向评价。
4月1日实施的其他规章: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陈章)